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就技术的概念来说,它不仅是指与自然科学有关的技术,而且还包含了文艺、体育等领域的技术。例如演奏技术、投球技术、设计技术、立法技术等等。但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仅仅指的是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而这些技术方案一般都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因此不能作为专利法上的发明的对象。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知识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去能动地改造--,因而也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也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份、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发明根据其引起-终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各国专利法对发明种类的划分不尽相同,但是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所谓产品发明,一般定义为之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产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以及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五、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如果一项物品属于完全处于自然状况下的天然物,没有经过认为加工的物品,不属于专利法上的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是作用于物质,使其发生质量上的变化或使其变成另一种物质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对于如何区分物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有的人认为应当从发明的实体来判断。如果发明实体在其构成发明的必要条件中包含有时间的要素,那么这种发明就应属于方法发明,如果其中不需要时间要素,那么这种发明就应称为物品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可以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实用新型法律保护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是从1843年英国制定实用设计法开始算起。但是该法仅适用了40年就废除了。德国于1891年建立了实用新型法律保护制度,日本于1905年制定了实用新型法。到目前为止,实行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有德国、中国、巴西、日本等国以及我国的中国**省。但是它们在名称上不尽统一。德国称为“实用新型”,日本称为“实用新案”。在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方式保护,有的国家则以授予专利权的方式保护。采用前一种保护方式的国家,是在专利法之外另行制定实用新型法,采用后一种保护方式的国家通常在专利法中加以规定。除此之外,法国以“实用证书”,澳大利亚以“小专利”的方式对实用新型进行保护,这些与其他国家的做法不太一致。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的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而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处理方法、工艺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化学物质、水泥等。而且这种形状主要不是装饰性的,而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的。其次,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如发明那么高。所以针对这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成为小发明。不过,我国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实用新型”与有些国家所保护的“小发明”或授予的“实用证书”有所不同。实用新型这种客体只能包含产品发明创造,而不能包含生产方法或工艺流程等发明创造,而小发明与实用证书则既能包含产品,又能包含方法。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它们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物质的微观结构,例如分子结构、原子结构等不属于这里所称的结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发布了第二十七号公告,规定下列各项部署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对于下列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以进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上述各项不授予实用新型的内容中,有的是从实用新型应当具有确定三维形状、适于实用的产品的定义出发的,例如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有的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例如不可移动的建筑物、系统。第8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以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方式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身的健康和安全,而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即授予专利权,为了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些未经严格科学实验或测试、会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器具借专利的名义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将他们排除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