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
普通会员

深圳市中兴达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代理;提供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企业营销...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0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9-12-11
  询价
详细信息
 发明人”应当是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即创造出发明的那​‌‌个或那些人。详言之,发明人是指那些提出发明或者设计思想并在技术上将该思想具体化的人,以及将某种虽已公知、但是未实现或者具体化的技术进行实现或者具体化的人。

“发明人”是否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争论。一般来说,发明活动是人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完成,法人是不可能从事这一活动的。因此,发明人应当只能是自然人。我国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这一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但是从这一规定中所提到的发明人的特征以及其他不属于发明人的特征来看,似乎都是自然人从事的活动,所以可以认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十三条所说的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情况主要是以下几种人员:仅提出过发明或者设计的想法,但该想法并没有具体到使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仅下达科研任务的人或者仅提出科研题目的人以及不负担具体科研工作的主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以及其他不作具体研究工作的管理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仅提出过一些未构成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建议或者给予泛泛指导的人员;根据研究人员的指示,仅进行了一些数据处理或者仅进行了一些实验的辅助工作人,如绘制图纸、制造模型、试验测定、检索资料、编制文件等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面以及给予援助或者委托的人员等。

发明创造如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那么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是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是申请国家主管**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人。一般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理应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例如,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应当由发明人提出。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并不是同一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则应当属于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再如《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协议规定的话,那么并非发明人本人的其他人也可以享有专利申请权。关于这一点,《专利法》第十条规定得非常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在这些情形下,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发明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
询价单
0条  相关评论